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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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