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