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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