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二)管理制度草案与章程;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二)管理制度草案与章程;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