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二)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 (三)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