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