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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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