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与管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应当自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事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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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