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与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资金、人员和管理水平情况,在下列业务范围内,核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推荐; (三)人才招聘; (四)人才测评;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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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