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