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三十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