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的;

3. 利用就指委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利益的;

4. 未履行委员职责,一个自然年内未参加就指委任何活动或连续两年表现较差的;

5.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或主动提出辞呈的。

(二)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聘任新委员:

1. 增补的委员需符合委员选聘基本条件,一般从专家库成员中遴选;

2. 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就指委聘期届满止;

3. 增补工作由就指委秘书处负责。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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