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对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二)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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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