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银行、支付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重大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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