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开展银行、支付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以银行、支付机构自评估为基础。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年度进行自评估,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自评估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投诉管理以及银行、支付机构自评估等情况进行非现场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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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