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开展银行、支付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以银行、支付机构自评估为基础。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年度进行自评估,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自评估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投诉管理以及银行、支付机构自评估等情况进行非现场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开展银行、支付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以银行、支付机构自评估为基础。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年度进行自评估,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自评估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投诉管理以及银行、支付机构自评估等情况进行非现场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