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五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或者承诺。 (二)约见谈话。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视情将相关信息向其上级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反馈,在行业范围内发布,或者向社会公布。 (五)建议银行、支付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依法查处或者建议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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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