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间沟通协作。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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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