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金融消费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接收: (一)投诉人投诉的机构、产品或者服务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 (二)投诉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者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三)投诉人并非金融消费者本人,也未经金融消费者本人委托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接收或者处理的。 (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六)被投诉机构已提供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