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金融消费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投诉转办服务渠道。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支付机构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接受的,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金融消费者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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