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第三十七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本机构的投诉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官方网站首页、移动应用程序的醒目位置及客服电话主要菜单语音提示等。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