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金融消费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银行、支付机构的法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社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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