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第三十六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银行、支付机构的法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社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