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五)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