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 (二)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三)记录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或者系统日志等相关数据电文资料。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