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