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二)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四)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五)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六)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七)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 (八)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