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二)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四)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五)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六)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七)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 (八)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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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