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业务人员及新入职人员。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多发、风险较高的业务岗位,应当适当提高培训的频次。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业务人员及新入职人员。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多发、风险较高的业务岗位,应当适当提高培训的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