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业务人员及新入职人员。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多发、风险较高的业务岗位,应当适当提高培训的频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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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