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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