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