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