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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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