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