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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