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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