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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