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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