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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