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营服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