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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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