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