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