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