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视、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