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级或省级野生植物类型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和保护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农村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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