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农业农村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农村部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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