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农业农村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由部内有关司局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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