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应当在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植物种类进行考察。 考察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察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农业农村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外国人野外科学考察结束离境之前,应当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此次科学考察的报告副本。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