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应当提供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四)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应当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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