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九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批准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