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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