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