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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