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一条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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