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第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