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