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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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