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