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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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